函授教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正式录取的我校函授、夜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专科起点本科的应届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者,均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且完全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其它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

2、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北京市教委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成人教育英语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或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含80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修业时间内,不能如期毕业者;

2、修业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3、修业期间受过留校查看处分者;

4、修业期间受记过处分后仍未撤销者;

5、毕业前六个月内(自宣布处分之日起不足六个月)受记过处分者。

四、工作机构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和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下列机构协同办理:

1、教务处

主要职责是:审查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2、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对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评议,着重把好业务关,审核申请者掌握专业主要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情况,并将评审意见上报学校教务处。

3、继续教育学院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拟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初步审查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并负责向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和有关资料;负责统一制作《学士学位申报表》。

五、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毕业生本人申请。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前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历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学历教育部门推荐。学历教育部门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等方面逐一进行审查与考核,根据审查与考核情况,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相关成绩综合表。

3、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对学历教育部门交报的申请者名单和相关成绩综合表再次进行审查,经核实确认后编制具有学位申请资格者名单。

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非英语专业“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和英语专业“校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的组织工作。

5、继续教育学院向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申报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有关资料,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初步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6、学校教务处在对所报资料审核后,呈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校学位委员会对呈报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审投票,最终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8、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

六、附则

1、每年3月31日前受理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9月30日前受理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愈期不予受理。

2、受理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仅以一次为限,未通过者,不允许再次申请。

3、未通过本细则授予条件中第2款、第3款所规定的英语考试者,可延缓申请学位时限一年,提供学位英语考试机会,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可参加毕业当年的下半年学位英语考试;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可参加毕业当年的上半年学位英语考试。考试通过者提出学位申请,按本附则第1款操作,随下届学生取得学位证书。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考试者或未通过考试者,不再提供考试和学位申请机会。

4、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授予条件中第1款、第4款者,可申请延长学制一年,一年内达到学位申请条件者,按本附则第1款执行。

5、凡发现有伪造英语等级证书者,取消其学位申报资格。

6、每年1月向高中起点本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7月向专科起点本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

7、本实施细则自2008级学生起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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